关于进一步深化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5〕265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以来,对于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省建设厅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温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信息系统”
我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协会在“温州市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温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效率和公正性。该系统具有项目申报和受理、评审专家随机抽取、项目查询和数据分析统计等功能,可以通过登陆www.wzkcsj.com或www.wzszjw.gov.cn网页从“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模块进入。发文之日起,节能评估机构应通过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和信息录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发文之前已通过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要求把项目的主要信息补录入系统。
二、施行《温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实施细则》
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的气候特点和实际情况,我委联合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协会在《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基础上,编制了《温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实施细则》,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本细则将作为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文件、专家评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依据。
三、规范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评审会议
节能评估机构应委派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人员和校审人员参加专家评审会议,专业应齐全,其中五倍基准建筑规模以上(含)的公共建筑不少于5个专业(含4名注册人员),五倍建筑规模以上(含)的居住建筑和五倍建筑规模以下、三倍以上(含)的公共建筑不少于5个专业(含3名注册人员),其他项目不少于4个专业(含2名注册人员)。注册人员可由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代替。
设计单位应委派设计人员参加专家评审会议,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公共建筑项目的暖通专业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
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评审会议后,节能评估机构应将专家意见和修改后的评估文件上传到“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审查确认。节能评估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相关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附件:温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实施细则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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