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7〕154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委属有关管理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建〔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委审查核定,乐清市卫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请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属地企业,自2017年8月17日起企业凭公司介绍信、受理通知单及资质证书所有原件(正、副本)到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审批窗口办理企业资质证书事宜。
企业取得首个建筑业资质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五年;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为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按资质许可权限要求,由许可机关分别打印资质证书。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9日